打算报考军校的话,身体条件是必须过的第一关,其中身高和体重的规定最为直观。男性要求162cm以上,女性160cm以上,这是最基本的要求,体重要在标准体重的浮动范围内。今天小编整理的就是具体的数值标准,公式怎么算、不同专业有什么额外要求都写明白了,报考前最好先看看自己是否符合条件。感兴趣的朋友们与小编一起看看吧

军校招生要求考生男性身高在162cm以上,女性身高在160cm以上;男性体重不高于标准体重的30%,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%;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%,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%。标准体重=身高-110(kg)
军校报考男性身高162cm以上,女性身高160cm以上,合格。

其中:
(一)报考军校装甲专业:身高162~178cm;
(二)报考军校水面舰艇、潜艇专业:男性身高162~182cm,女性身高160~182cm;
(三)报考军校潜水专业:身高168~185cm;
(四)报考军校空降专业:身高168cm以上;
(五)报考军校特种作战专业:男性身高170cm以上(体格条件优秀的165cm以上),女性身高165cm以上。
军校报考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,合格:
(一)男性: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(标准体重kg=身高cm-110)的30%、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%。音乐学专业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5%。
(二)女性: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%、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%。舞蹈学专业体重不低于标准体重的20%。
军校体检外科项目
(1)男性身高162cm以上,女性身高160cm以上,军校体检合格。
(2)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,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,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碍,不合格。
(3)瘢痕体质,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,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,军校体检不合格。面颈部文身,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,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,男性文眉、文眼线、文唇,女性文唇,不合格(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)。
(4)重度腋臭,不合格。轻度腋臭,装甲、潜艇及潜水军校专业不合格。

军校体检内科项目
(1)血压在下列范围,合格:
(一)收缩压≥90mmHg, 140mmHg;
(二)舒张压≥60mmHg, 90mmHg。
(2)心率在下列范围,合格:
(一)心率60~100次/分;
(二)心率50~59次/分或者101~110次/分,经检查系生理性(潜艇、潜水、空降军校专业除外)。
(3)对食物、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,不合格。
军校体检眼科项目
(1)裸眼视力低于4.5,不合格。
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.9,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,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.9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,不合格。
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,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.9,眼底检查正常,除军校指挥、装甲、测绘、雷达、水面舰艇、潜艇、潜水、空降、特种作战专业外合格。
其中:
(一)指挥、装甲、测绘、雷达、水面舰艇、潜艇专业,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.9;
(二)潜水、空降、特种作战专业,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.0。
(2)色弱、色盲,军校体检不合格。
公务员体检:身高体重有要求吗

公务员对身高是没有要求的。考公务员的具体要求包含: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、18周岁以上,35周岁以下,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(非在职)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具有良好的品行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、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。
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如下:
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、心肌病、冠心病、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,不合格。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,合格。
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排除病理性改变,合格:
(一)心脏听诊有杂音;
(二)频发期前收缩;
(三)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;
(四)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。
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,合格:收缩压小于140mmHg;舒张压小于90mmHg。
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,不合格。单纯性缺铁性贫血,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/L、女性高于80g/L,合格。
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。但下列情况合格:
(一)原发性肺结核、继发性肺结核、结核性胸膜炎,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;
(二)肺外结核病:肾结核、骨结核、腹膜结核、淋巴结核等,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,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。
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、支气管扩张、支气管哮喘,不合格。
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、溃疡性结肠炎、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,不合格。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,合格。
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,不合格。
第八条 恶性肿瘤,不合格。
第九条 肾炎、慢性肾盂肾炎、多囊肾、肾功能不全,不合格。
第十条 糖尿病、尿崩症、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,不合格。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,合格。
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、精神病史、癔病史、夜游症、严重的神经官能症(经常头痛头晕、失眠、记忆力明显下降等),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,不合格。
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、皮肌炎和/或多发性肌炎、硬皮病、结节性多动脉炎、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,大动脉炎,不合格。
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,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,不合格。
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、颅内异物存留、颅脑畸形、脑外伤后综合征,不合格。
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,不合格。
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,不合格。
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,不合格。
第十八条 淋病、梅毒、软下疳、性病性淋巴肉芽肿、尖锐湿疣、生殖器疱疹,艾滋病,不合格。
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.8(小数视力0.6),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.9(小数视力0.8),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,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,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,不合格。
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,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,不合格。